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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文物严打走私和法人违法

1999-03-30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李韵 我有话说

“文物”,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文明史,历史文物遍布全国,据国家文物局提供的数据:全国共有文化遗址40多万处,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万处、省级文保单位7000处、国家级文保单位750处。

斩断伸向文物的“黑手”

文物以其珍贵的价值吸引着一批利欲熏心者。近些年来,盗掘古墓、盗窃馆藏文物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比如宋代五大名窑之一的河南省宝丰县宋代汝官窑遗址,1998年6月以来,受到大规模盗掘,窑址遭受严重破坏。据了解,1997年,全国共发生文物被盗案105起,丢失文物900余件;1998年被盗52起,丢失235件。这些犯罪案件的特点是:盗窃石刻文物突出;馆藏文物失盗数量多,级别高;宗教部门管理的文物被盗情况严重。与盗窃相“配套”,文物走私活动十分猖獗,文物外流情况严重。据海关统计,1997年仅海关旅检部门即查获走私文物600多起,缉获文物11200余件。1997年5月,天津海关一次查缉用货运集装箱走私文物5000余件,其中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达4000多件。一些公司参与走私文物,也是近年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更可怕的是,盗窃团伙的犯罪活动呈集团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盗、运、销一条龙,危害巨大。此外,一些拍卖公司违规拍卖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在一定程度上对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这些犯罪行为,文物部门义愤填膺,但又显得有些无奈。河南某地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在国道两侧发现古墓葬,文物考古队在一侧挖掘时,盗墓者就公然在公路的另一侧盗掘。考古队员想上前阻止,盗墓者竟然举起枪威胁:“谁敢跨过公路就打死谁!”如此明火执仗!由于文物部门没有执法权,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文物被人掠走。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了多年的建立一支文物行政执法队伍的意见,迄今尚未得到落实。国家文物局局长张文彬希望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机关,能进一步加强与文物部门的合作,加大打击力度,共同保护文物。

某些部门、法人违法岂容姑息

盗窃、走私等犯罪行径与某些政府部门和法人破坏文物相比,只不过是小巫见大巫。许多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不能妥善处理大规模的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造成由于政府和法人违法而导致的文物损失案件增多,“建设性”、“开发性”破坏文物严重。一些有价值的古建筑、历史街区、名人故居等被拆毁。

1997年10月至1998年3月间,西南某省的一市政府在老城改造过程中,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某革命会议会址周边1.5公里内近4万平方米民居拆除殆尽,给该历史文化名城、革命会址的环境风貌造成严重破坏;

1996年12月,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政府为了修路,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把长城墙体拆毁30余米;

长江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南方公司在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太平天国天王府、孙中山临时大总统府破墙开洞,开办餐厅。

上面只不过是大量案件中的三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早在1982年11月19日就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相应的文物保护实施细则也随后制订颁布。然而在具体工作中,这些法律法规对某些地方政府领导和法人来说,如同一纸空文。这些人并不是不知道国家有《文物保护法》,但是为了捞取部门或地方乃至个人的私利,竟然知法犯法!某市政府在拆除历史街区时,未依法报批;有关部门和专家劝阻后置若罔闻,一意孤行,终于酿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更可悲的是,犯了别的法律毫无疑问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这种明显触犯《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只被认为是一种决策失误,只需检讨一下就可以了。据悉,迄今为止,这种政府、法人违法的案件还没有依法判处责任人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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